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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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
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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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符合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申报人员,经出席评审会的全体评委一致审议通过,可破格评定为相应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是指经济、会计、统计、工程管理、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二)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或二级及以上律师;
(四)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部门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度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选取9-11位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低于1/2,成立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六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省出资企业和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省出资企业和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应于评审当年9月30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区域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经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超过申报时间的,当年不再受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附件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省出资企业或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由省出资企业或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初审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省出资企业或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2、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证明文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需有近10年来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公开发表过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的论文三篇以上,且每篇字数在2500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工作简报、工作会议上发表的法律事务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三篇以上,且每篇字数在2500字以上。申报二级企业法律顾问,需有近10年来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公开发表过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且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工作简报、工作会议上发表的法律事务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两篇以上,且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论文应是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典型经验材料和调研报告应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主持撰写,并由单位出具证明。
4、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且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需提供本省职称外语A级考试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六份,每份按顺序左侧双钉装订,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标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工作单位、姓名、申报等级和申报时间(格式详见附件4)。
6、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出席方能进行,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未出席评审会议、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二条评委与评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近亲属关系的;
(二)隶属本区域或本系统的;
(三)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省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可由所在省出资企业或所属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出资企业和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组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低于1/2。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评审当年11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二)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3)
(三)领取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
(四)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湖北省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章 评审原则及纪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省国资委收回其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鄂中央企业和系统外单位可以委托省评审委员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
2.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
3.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4.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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